暫時在監獄外執行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在監獄或其他拘留場所執行的罪犯,通過法定手續,采用暫時不拘留在監獄外執行處罰的執行方法。經過一定時間,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條件已經不存在,刑期尚未執行,或者滿足取消監獄外執行的條件時,執行機關仍必須在監獄外執行。
法律嚴格規定了監外執行的條件和批準程序:
一、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仍在執行過程中。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已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可能暫時在監獄外執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犯罪嚴重、主觀惡性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如果允許暫時在監獄外執行,必然會造成不穩定的社會影響,使人們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屬于開放性刑罰,即不被拘留,不被社會拘留,不需要暫時在監獄外執行。
2.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對于罪犯所患的哪種疾病屬于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執行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證明文件,按照法律程序確定。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這一規定逃避處罰。確定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醫院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混亂,使執行機構難以確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的疾病危及他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依靠拘留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愈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2)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它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使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受到懲罰,而是使罪犯回到家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照顧。
(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罪犯,其生活不能自理,適用于暫時執行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罪犯,可暫時執行。其中一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況的規定,但由于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無法自理,不宜繼續執行刑罰。
法律規定了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時在監獄外執行:(1)適用于保外就醫可能存在社會危險的罪犯,不得適用于保外就醫。(2)自殘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殘是指罪犯在拘留場所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頭釘等,對身體造成傷害和殘疾。這類罪犯不能暫時在監獄外執行。
經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主要包括對罪犯進行處罰,并交給執行機關進行處罰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和拘留所、拘留所的上級主管公安機關。當對罪犯進行處罰時,人民法院發現未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如罪犯因嚴重疾病被保釋候審等,此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根據人民法院的有效判決,公安機關將罪犯送往監獄執行時,監獄在拘留罪犯之前,應對被拘留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如果在檢查中發現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可以暫時不接受監外執行,而由原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決定暫行監外執行。
為確保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進行有效監督。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人民檢察院認為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認為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是錯誤的。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提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立即重新審查批準決定。如果確實是批準錯誤,應及時糾正。
對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罪犯,放回社會后,由罪犯戶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監督執行。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嚴格管理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規定,應當及時通知原執行機關監禁罪犯,繼續執行處罰。在執行過程中,罪犯戶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罪犯所在地的原單位也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監督。
如果暫時在監獄外執行不存在,但罪犯刑期尚未結束,應立即在監獄外繼續執行剩馀刑期。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對該罪犯也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罪犯戶籍所在地或多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通知原判決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交付執行的罪犯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被批準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的,罪犯戶籍所在地或多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通知原處罰的監獄或拘留所、拘留所等執行機關將該罪犯監禁繼續執行剩馀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