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業、專業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于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本條第四項的適用不能脫離這一基本前提。因此,對于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有害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這種行為是一種商業行為。雖然商業這個詞在語言學上并不特別指經濟商業活動,而是指規劃和管理、一般指計劃和組織等。,但作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非法經營活動,其商業這個詞應該是經濟領域的商業活動,也就是說,它應該被理解為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等業務活動。強調這種商業行為有必要以營利為目的,這是非法經營罪作為經濟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所謂的商業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慈善目的,即使這種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也應排除在本罪之外。
㈡經營行為是非法的。所謂非法,是指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和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或限制規范。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或限制某種業務行為,該業務行為不得被視為非法業務行為。例如,在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沒有明確禁止或限制IP電話的私人業務行為之前,私人IP電話的行為不應被視為非法業務行為。國務院所屬部門或地方政府未經國務院批準或授權頒發的某種行政規章或其他文件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內容的相關規定,一般不能成為認定非法業務行為的法律依據。
(三)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以市場秩序為本罪侵犯的對象,表明非法經營罪是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個罪對象與類罪對象的重疊也證實了該罪的規定是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的口袋條款。這種所謂的市場秩序包括市場準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可能成為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