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名為中介業務未做成怒噴漆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的報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報告稱,2015年5月初,市民張女士在某房產中介工作人員于某的介紹下,看了鐵嶺路50弄小區的一套房子,售價約140萬元。幾天后,張女士直接與房東聯系,并進行了房地產交易。七月中旬,當中介于某再次帶客戶來看房子時,發現已成為張女士的家,在索取中介費用后,于某與朋友陳某合作,破壞了張女士家的門鎖,并在墻上噴漆,報復張女士。現在,于某和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看到報道,我們不禁要問,整個事件都是由張女士跳中介引起的,張女士錯在第一位,中介人故意破壞門鎖,在墻上噴漆的行為固然不對,但一定是違反刑法,構成犯罪嗎?
在此,我們首先要了解刑法是如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尋釁滋事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破壞、占用公私財產,或在公共場所引起騷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我們的刑法規定,強制或任意破壞、占用公私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這種情況下,于某和陳某的破壞門鎖和噴漆行為顯然沒有得到張女士的同意,屬于任意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看上去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但任何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都有犯罪嫌疑嗎?很明顯,情況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糾紛,借故生非,執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是,矛盾是由受害人故意引發的,或者是由受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由于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行為人還會發生毆打、辱罵、威脅他人或損壞、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中介可以從張女士的購房行為中獲得中介費用,但由于張女士的跳中介行為,于和陳失去了盈利的機會,雙方發生了糾紛。張女士與中介公司之間因中介費用問題發生的中介合同糾紛基本上屬于一般債務糾紛。于和陳破壞張女士的財產是由債務糾紛引起的,不同于無事生非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
仔細分析這個案子,不難發現于和陳的行為其實并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素,而且于和陳破壞門鎖,在墻上噴漆的價值應該不會超過2000元的法定標準。所以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這個案子只是一般的債務糾紛,不構成犯罪。警方將這個案子視為尋釁滋事罪是錯誤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名,之所以分解流氓罪,是因為流氓罪的范圍太廣,定罪太隨意,容易造成不一致的罪行和誤判。但在現實生活中,尋釁滋事罪仍然存在隨機適用的情況,大量因婚姻、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造成的毆打、破壞等行為因各種原因被列入尋釁滋事罪的范圍,行為人因此被監禁。在此,上海刑事律師建議司法機關在處理尋釁滋事案件時,要充分了解行為背后的原因,客觀中立地識別行為的性質,認真篩選,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公正正義地處理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