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上海商品房合同糾紛律師,上海買賣合同律師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主要是根據以下四種糾紛來說的,一是開發商逾期交房,經買房人催告后三個月內仍未交房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二是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確定;三是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買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將承擔違約責任和三是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買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將承擔違約責任。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經買房人催告后三個月內仍未交房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解釋》的規定,如開發商逾期交房,經買房人催告后三個月內仍未交房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除可退房外,還可要求賠償。當然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買房人行使解除權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解釋》的規定,從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時(即開發商逾期交房之日起的三個月后)起,如開發商催告的,買房人應當在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解除合同;如開發商沒有催告的,買房人應當在有權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內解除合同,否則過了以上期限,買房人再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將不予支持。因此開發商應當認真甄別買房人以逾期交房為由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否超過期限,如超期的可依法駁回其退房要求。
(二)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確定
開發商與買房人就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有約定的,一般從其約定。但如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降低。根據《解釋》的規定,法院可以支持超過造成的損失30%的違約金。舉例說,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1萬元,那么法院最終會支持1.3萬元的違約金。同時《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解釋》的規定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3、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三)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買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將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買房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解釋》第十九條同時規定,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在以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仍然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合同違約后賠償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上海商品房合同糾紛律師,上海買賣合同律師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