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也就是說,一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交警不能直接離開現場,否則很可能構成交通事故逃逸。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司機逃跑的現象仍然不時發生。更常見的情況是,機動車司機在路上撞到人后直接駕駛機動車逃離現場,造成人員傷亡。從交通事故逃逸的意義來看,是指機動車司機駕駛車輛或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調查的行為。
機動車司機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跑的主觀心理和目的是故意逃避對傷者的救援義務或事故責任。司機逃跑后,部分逃跑司機在壓力下被交警查獲或自首,部分司機逃跑后未被查獲,導致肇事者未知。與一般未逃逸的交通事故相比,受害人在事故逃逸時的權益更有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護。為了盡可能保護事故逃逸受害人的權益,《民法典》第十二十六條對機動車司機逃逸后發生交通事故時的侵權賠償責任作出了更全面的規定。
案例一
劉駕駛的客車與姜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劉駕駛離開現場,事故造成姜受傷,兩輛車損壞。經交警認定,劉駕駛交通事故后逃跑,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姜不負責任。事故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姜起訴劉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由劉承擔,劉逃逸。因此,對于姜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劉賠償。
機動車司機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通強制性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或者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邯鄲肥鄉支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第三號民事判決。
案例二
張駕駛卡車與騎自行車的王相撞,造成王受傷和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張開車逃跑了。交警認定張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王對事故不負責任。王起訴事故損失,法院裁定張賠償王的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已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現起訴張追償預付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向王支付醫療費用后,向張追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張應當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賠償預付醫療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提前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醫療費用的,管理機構有權向司機追償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起訴張追償糾紛,見廣東省東莞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交通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十二十六條規定了逃逸的責任,以更全面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1.司機逃逸后發現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司機賠償。根據。根據《民法典》第1216條的規定,機動車司機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機動車可以發現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仍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繼續由司機賠償。這是司機逃逸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規則。
在司機逃逸的情況下,司機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無疑符合侵權法中誰侵權誰負責的基本原則。但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仍決定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由于強制保險是法律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實際上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按照保險合同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本法律賠償責任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強制保險可以免除責任,唯一的賠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法律賠償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侵權人追償。司機逃逸與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明顯不同,不屬于強制保險。因此,即使司機逃跑,保險公司也應首先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部分由直接侵權司機承擔。
2.駕駛員逃逸后不能使用強制保險或者強制保險救援費用不足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提前支付救援費用。喪葬等費用,預付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上述駕駛員逃逸后,機動車可以查明已參加強制保險的,由強制保險依法賠償。但在實踐中,肇事逃逸往往存在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情況,甚至根本找不到肇事機動車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強制保險顯然不能賠償受害者;此外,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即駕駛員逃逸后,肇事機動車可以查明已投保強制保險,但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根本不足以支付受害者的救援費用。上述情況均為受害人逃逸后無法或難以通過強制保險獲得賠償。為使受害人在這些情況下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可以提前支付救援費用。喪葬等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的特殊基金。是國家對交通事故的法律補充保障,主要針對交通強制保險等受害人不能或難以完全按照交通強制保險制度獲得賠償,即一旦發生這些情況,可以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及時賠償受害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和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初衷是盡可能彌補受害人保護中交通強制保險制度的盲點,確保受害人獲得最基本的救援、治療或喪葬費用。當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作為交通事故賠償的補充保障,其管理機構有權提前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相關費用。
民法典規定
第一百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未知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救援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應當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喪葬費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預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預付款后,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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