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體例來自1927年《蘇俄刑法典》。其分則也分為如下十章:
第一章:國事罪
第二章:其他的妨害管理秩序罪
第三章:瀆職罪
第四章:違反政教分離法規的犯罪 第五章:經濟上的犯罪
第六章:侵害生命、健康、自由和人格的犯罪
笫七章:財產上的犯罪
笫八章:違反保障人民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法規的犯罪
第九章:軍職罪
第十章:氏族舊習殘余上的犯罪浦東律師事務所排名
摹本與藍本的結構大體相同,只有藍本的第四章和第十章規定的罪名未得到摹本的沿襲。
這樣的體系重公輕私嚴重,而且混亂,現在看來很不理想。蘇聯學者承認,在制定這部刑法典時,立法者的主要精力放在總則方面,對于分則的研究不夠,對其體系問題的重視不夠。盡管如此,仍不主張把犯罪分為危害社會的和危害個人的,因為這樣會把個人和社會對立起來。
(二)《中華民國刑法》師法的日本刑法分則體系也不考慮與民法體系的協調
試看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的分則體系,分為35章,每章規定一個罪名,對各罪名不做再高的層級(例如公罪和私罪)處理,大致可以把第1—21章的內容理解為公罪,后面的為私罪。公罪有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脫逃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尸體罪、妨害農工商罪、鴉片罪、賭博罪。私罪有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嚇及虜人勒索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這部刑法典制定于1931年的《中華民國刑法》之后,采用財產關系加身份關系(即親屬關系)的結構,顯然可見,這一結構并未影響屬于同一政治體的刑法典分則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