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是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但是因為利益的暴力,仍然有很多人販賣毒品,那么如何構成販賣毒品罪呢?
接下來我們上海靜安刑事律師為您進行數據解析關于販賣毒品罪的構成一個要件,希望對您有所提高幫助:
1、販賣毒品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非法毒品貿易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非法毒品貿易犯罪的主體。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販運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販賣中國毒品罪的客體構成要件
銷售福壽膏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對福壽膏的治理軌制和國民的性命康健。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販賣毒品罪的對象是毒品。
3、銷售毒品罪的客觀要件
銷售福壽膏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
銷售,是指明知是福壽膏而非法有償讓渡福壽膏或許以銷售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銷售體式格局既可所以地下的,也多是隱秘的;既可所以行為人要求對方購置,也多是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
假如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福壽膏,則不組成銷售福壽膏罪。銷售是有償讓渡,但行為人托付福壽膏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
如果是無償讓渡福壽膏,如贈與等,則不屬于銷售福壽膏。福壽膏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銷售的對方沒有限定,即不問對方是不是達到法定歲數、是不是擁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銷售不以頻頻舉行及理想得利為組成要件,縱然只銷售一次,以至蝕本,也應組成犯法。對屢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做行政處理,但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
4、銷售毒品罪的主觀要件
銷售福壽膏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意,且是間接有意,即明知是福壽膏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以上便是上海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舉行解析的對于銷售福壽膏罪的組成要件問題,毒品害人害己危害社會,如果您身邊有關于販賣毒品的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如果涉嫌相關的毒品案件,一定要聯系上海律師事務所專業刑事律師為您進行處理相關的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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