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本條所說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國領域內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民族自治縣、自治州或者自治區。“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是指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群眾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風俗習慣、傳統的特殊性而不能完全適用刑法有關規定。“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是指根據民族自治地方主要的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特殊性。“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
是指民族自治區或省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對刑法的有關規定作一些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對刑法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一條件:
1.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必須根據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即刑法對犯罪及其刑罰規定的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依據,是由于少數民族特點不能全部適用刑法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
2.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應由自治區或者省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方可執行,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制定或批準變通、補充的規定。
3.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既要考慮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還要考慮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的進步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