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條文內容
第九十二條 內容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釋義闡明
第九十二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包括哪些范圍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個人的工資收入、勞動所得以及其他各種依法取得的收入,如接受繼承、饋贈而獲得的財產等。“儲蓄”,是指公民將其合法的收入存入銀行、信用社及其所得的利息。“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住宅。“其他生活資料”,主要是指公民的各種生活用品,如家具、交通工具等。上述生活資料的獲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非法占有的生活資料不受法律保護,如貪污受賄得到的錢財,法律不但不予保護,反而應當沒收。
2.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包括各種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如拖拉機、插秧機等機器設備,耕種的莊稼,用于耕種的牲畜,飼養的家禽、家畜,自己種植的樹木以及其他用于生產的原料等。
3.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個體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因此,個體戶是以個人或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其合法財產屬于該個人或者家庭所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私營企業主要包括四類:(1)獨資企業,是指獨家投資經營的企業;(2)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若干個人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若干個人出資認股,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應當屬于出資者或控股者個人所有。
4.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個人所有的股份”,是指公民個人出資認購的股份。公民個人出資認購的股份,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明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債券”是指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在到期時向持券人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分為公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公債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債券,國庫券就是一種公債券。金融債券是指由金融機構直接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即企業發行的債券。“個人所有的股票、債券”,是指由公民個人購買的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公民個人合法購買或通過繼承、饋贈等合法獲取的股票、債券,也屬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解釋性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于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等手段非法占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的意見》(2005年12月1日 法工委發函〔2005〕105號)
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股份屬于財產。采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