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犯罪及其刑罰的規定。
通常意義上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權,是國家專利機關依據專利法授予專利申請人或其他權利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制造、使用或銷售的專有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它一經授予,除經專利權人同意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專利作為一項工業產權,它是技術、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的整體。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它是一種具備創造性并能夠解決生產實際問題的新技術方案。第二,它是發明創造者的一種無形財產。專利權人依法保護其專利不受侵占,并有義務在法定有效期內對其專利技術加以推廣應用。第三,它是專利權人在法定有效期內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必須向社會公開,并記載于將專利公開、公告的專利證書和專利文獻上。可見,專利有較高的經濟價值且極易被他人利用,為加強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對專利侵權行為除作行政、民事處理外,對其中情節嚴重的,有必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三、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假冒專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朱某犯假冒專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已扣押的假冒專利的宣傳冊依法予以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