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串通投標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串通投標罪,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破壞投標的公正性,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及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的犯罪。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其中,“投標人”是指參加投標競爭活動,并能影響投標報價的投標參與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包括投標前和投標過程中,串通一氣,商量好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等行為,既包括多方相互串通,也包括多方串通;“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而使招標人無法達到最佳的競標結果或者其他投標人無法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參與投標競爭而受到損害的情況。包括已經造成損害的和造成潛在的損害兩種情況。
本條第一款關于處刑的規定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對什么情況構成本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在查處這類犯罪活動的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本款在處刑規定中,還規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人民法院在對罪犯依法科以自由刑外,還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本條的規定,對罪犯并判或者單獨罰金刑。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其中,“招標人”是指主持招標活動的操辦人。“串通投標”是指投標人與招標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據招標底價確定投標報價、中標價格,而不是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確定的中標價格,從而破壞招標公正的行為。
本款規定有本款行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對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構成要件
一、概念
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串通投標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復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招標投標是市場交易的一種方式,一般為大宗商品買賣或建設大型建筑工程時常常采用的一種交易方法。這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條件提出自己要求的價格和相應條件,開列清單向招標方投函的活動。到一定時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標人當場開標,選擇其中質量最精良、價格最合算者為中標人,再由招標方與之訂立合同,進行交易。投標具有要約性質。其要件主要有:
(1)應指向招標人;
(2)須依據招標人要求進行;
(3)須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條件,以招標人承諾為目的。
招標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一般的競爭招標。只要具備一定條件都可以參加招標;二是指名的競爭招標。即指定兩個以上的人參加招標,然后擇優確定中標人;三是特定招標。即指定一個對象(聲譽信用、技術較高者)來投標。除特定招標外,一般是招標投標。即以招標的表示,使投標人分別提出條件,由招標人選擇其申最優者,并與之訂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形式。招標投標既然是市場競爭手段,必然競爭激烈。這樣,就出現了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三、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袁長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人民幣10516098.70元、美元20萬元、黃金金屬5塊、手表6塊、扣押在案的涉案銀行卡、存單、存折、長春市中海萊茵東郡D8幢-1單元-2902室住宅及一個停車位(中海萊茵東郡四期-D區-D10-1041)、海南省三亞市萬寶威尼斯藍灣7幢3層7-301室住宅,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贓款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條文內容罪名精析立案標準量刑標準解釋性文件證據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