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內容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要件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經常以打罵、凍、禁閉、有病不給治療、強迫從事過度勞動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肆意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經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增加。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必須是對被害人負有看護、監護職責的人,如幼兒園教師對在園幼兒、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對在院老人,醫生、護士及醫院護工對看護的病人等都負有看護、監護職責。這種職責通常是基于合同、雇傭關系等產生也可以是口頭約定或者基于志愿服務產生。不具有看護、監護職責的人的虐待行為,不能成立本罪。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定罪處罰。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看護人的人身權利和監護、看護職責。
我國1997年刑法僅規定了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犯罪,以及虐待被監管人、虐待部屬、虐待俘虜等特殊的虐待犯罪,但是對其他的虐待行為卻沒有進行規范。司法實踐中,對于尚未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的此類行為如何處理,做法不一?有的以尋釁滋事、侮辱罪等定罪處理,有的則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此不僅不利于有效打擊此類行為,更不利于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切實進行保護。針對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的幼兒園教師虐待幼兒、養老院員工唐待老人等惡性事件,《刑法修正案(九)》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増加了本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有意圖的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或與本罪數罪并罰。
對待弱勢群體的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我國刑法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彰顯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加大保護力度的精神。本案的判決,警示那些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職,一切針對被監護、被看護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本案的發生,也警示幼兒園等具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應嚴格加強管理,切實保障被監護、看護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