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民事糾紛律師 民事糾紛,并不全由人民法院主管,只有形成了民事案件,法律又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來解決的,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因此,正確確定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地行使民事審判權,以便合法、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其次,有利于理順人民法院與其他機關、團體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問題,消除越權主管或推諉主管等弊端。再者,有利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告訴無門的現象發生。因此,在確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時,應該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1、保護訴權原則。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公民的訴權是一種憲法權利,也是公民保護其他權利的起點,訴權產生源自糾紛發生、糾紛解決的需要,在國家憲法和法律中,訴權都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來保護。《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任何人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獲得獨立的、合格的法庭和法官審判的權利。保護訴權原則,要求法官除行使法律規定的必要審查權外,對當事人的訴權要奉行“不干涉主義”,由當事人自由行使和處分。任何阻礙或不當限制公民的起訴行為,都會堵塞公民尋求司法救濟、接近正義的途徑,并最終導致訴權的虛化,所以基于切實保障公民獲得公力救濟和接近法院的權利這一理念,保護公民訴權應當成為確定民事審判權作用范圍的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原則。
2、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是指以法院的審判作為解決民事糾紛最終手段的原則。法院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與政治手段相比,司法手段也許不是最直接有效的,但卻是最公正、最徹底、社會震蕩最小的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因此,司法最終解決原則作為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同。聯合國1985年批準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3條規定:“司法機關應對所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管轄權并應擁有絕對權威,就某一提交裁決的問題按照法律是否屬于其司法管轄權范圍作出決定。”司法最終解決原則,要求我們賦予其“凡私法調整范圍內的社會糾紛都可由法院以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含義,擴大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讓公民在行使訴權時不因冠以各種理由的“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而被拒絕在司法保護的范圍之外。
3、主管法定原則。我國憲法雖然明確了人民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唯一主體,但審判權的界限和范圍到底如何卻不明確,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各主管機關之間就某一類案件越權主管或推諉主管等主管爭議。為此,就需要由法律明確規定哪些糾紛應受司法保護,哪些糾紛不應納入司法范圍,這就是民事審判權作用范圍要解決的問題。主管法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審判權的權限和作用范圍等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具體來講,主管法定包括權限范圍法定、受案范圍法定、起訴條件法定、審查標準法定等內容。主管法定原則,要求法官在審查立案時只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而不能另立標準對起訴進行審查,且標準必須具體、明確,法官沒有自由裁量空間。
民事審判權的特征 靜安民事糾紛律師
民事審判權,是審判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和非權益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民事審判權的特征有:
(1)民事審判權主體的唯一性。基于國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原則,國家只賦予人民法院享有審判權。民事審判作為審判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審判權。
(2)民事審判權對象的特定性。民事審判權的對象是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和法律規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解決的民事非權益爭議案件和某些特殊類型案件。
(3)民事審判權行使的被動性。基于民事權利的可處分性,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是否要通過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來予以解決,決定權在當事人。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事審判權的啟動是被動的,從而也使得民事審判權在服務民眾時與立法權和行政權相區別。
(4)民事審判權運行的程序性。民事審判權運行的程序性,是民事審判機制對民事審判權的一個要求:在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上,法院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需要一個了解事實和分析案情的過程,這就需要一定的程序;要向社會表明法院處理案件是公正的,就應當將法院對案件審理的過程向社會進行公開和展示,這同樣需要一定的程序。
(5)民事審判權行使的獨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民事案件得以公正審判的基本保證,也是履行審判職能的根本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著:第一,法院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第二,任何團體和個人無權對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進行干涉。
(6)民事審判權行使方式的相對靈活性。基于民事審判對象的特點,當事人依法享有處分權,因而民事審判活動方式就與刑事、行政審判有所不同。對民事案件既可以進行判決,也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依法調解。而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一般不適用調解,當事人的處分權范圍沒有民事訴訟廣泛。
(7)民事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結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國家通過行使民事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制裁民事違法行為,實質是國家權力的具體運用,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后的處理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國家意志。因此,法院的審判行為具有強制力。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對法院、當事人以及社會都有約束力,法院審判行為的效力具不可動搖、不可任意改變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