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一、買賣婚姻是什么 上海婚姻案件好律師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婚姻的行為。換親、轉親、童養媳等也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辦婚姻,嚴重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志愿,違反了婚姻自主的原則。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買賣婚姻是法律禁止的婚姻,是違法無效婚姻。
二、如何處理因買賣婚姻而引發的法律糾紛
(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買賣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二)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四)禁止包辦、買賣婚姻行為,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幫助人們增強法制意識,劃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同時,要運用法律手段處理違法行為,對違法者進行嚴肅的批評和教育,視其情節和后果,予以相應的制裁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上海婚姻案件好律師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在到達法定年齡后,根據自身的意愿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那么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不得有任何的強制和脅迫的行為,如果出現了因為脅迫而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也是可以在一年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婚姻無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