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勞動合同律師 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高層管理人員對于公司,也是勞動者,同樣適用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服從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受公司管理,由公司發放工資,雙方是存在勞動關系的,雙方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付出了勞動,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倍工資。”總經理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屬該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有義務與總經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的此項義務,并不因是其公司總經理而不用承擔。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是法人,沒有生命,不能自行作出民事行為,因此必須由人來完成,這個代表公司的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沈律師經常聽我們的客戶講:我是法人。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有限公司等是法人,代表公司作出民事行為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的總經理。而投資公司的人是股東,也就是股東用資產對公司進行出資,獲得公司股權,然后根據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然后再任命總經理。律師
除了總經理外,公司的副總經理也是特殊的,他應當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同意,方可任命。
相關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內并沒有作出,但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在《公司法》中對此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因此總經理辭職報告也應當遞交董事會,公司董事人數少的,設立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職權主要有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管理活動、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擬定公司管理制度,任命董事會任命以外的負責人員。作為總經理他可以代表公司和企業的普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總經理自己的勞動合同卻不能自己簽訂,原因是總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他作出的行為就代表企業的行為,因此他不能既代表用人單位一方,又代表勞動者一方,自己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總經理的勞動合同是特殊的。律師
如果總經理不經過董事會任命的,自己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當然獲得董事會任命后,總經理既是公司的勞動者也是公司的管理者。他的權利和義務也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