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
答: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靜安離婚撫養權律師
2、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由什么決定?雙方經濟狀況不同會有多大影響?
答:一位女當事人來咨詢時非常絕望,她是外地來滬打工人員,沒有住房,而孩子父親是上海人,有住房,工資收入很高,孩子剛剛十五個月。她想提出離婚,但又擔心因為雙方經濟條件懸殊而失去孩子的撫養權。但后來在律師的爭取下,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這一案例說明,雙方經濟條件只是考慮的因素之一,沒有決定性的影響。
孩子由誰撫養,最根本的原則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孩子在兩周歲以內,對母親的依賴是無法取代的,遠遠超過經濟因素的影響。因此,孩子的年齡越小,歸母親撫養的可能性越大,母親放棄的除外。
因此,如果女方要求離婚,并爭取孩子撫養權,則盡早提出離婚,勝訴的概率比較高。如果男方想要離婚,并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則等孩子年齡大一些后,再提離婚,勝訴概率比較高。
3、離婚時,子女由誰撫養,法庭是否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見?
答:子女年滿十周歲的,法庭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見。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不是撫養人月收入的20%-30%?
答:很多當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規定,對于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目前在上海地區,離婚者中高學歷、中高收入人群越來越多,有部分當事人認為每月撫養費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萬元的,則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撫養費。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司法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元,讓其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到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超出了應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并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還要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孩子實際需要。
5、分居期間,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
答:分居期間,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如雙方對數額協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雙方對數額不能協商一致,則可以離婚時一并要求支付。
6、離婚后,能否對子女撫養權提出變更?
答:可以。如果有證據證明子女生活環境或是雙方生活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子女目前的生活環境不利于健康成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7、離婚后如果碰到物價上漲或是子女因突發事件需要經濟支出,目前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孩子正常所需,怎么處理?
答:撫養孩子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或是要求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擔額外支出的50%。
8、如果對方不及時支付撫養費,能否拒絕探視子女?
答:不可以。當遇到對方不及時支付撫養費的情況,如果是協議離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判決或法院調解離婚,可持判決書或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
9、離婚后,撫養孩子一方能否給孩子改姓?
答:不可以。如要給子女改姓,需要經對方同意。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給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回來的,公安部門會辦理變更手續。
10、撫養費應當支付到什么時候?如子女十八歲后仍在求學,學費由誰承擔?
答:撫養費應當支付到年滿十八周歲止。
如十八歲后仍在求學,學費由誰承擔,各地區法院判決不一。目前上海地區曾有一判例,判決學費應由子女自行解決,父母不再承擔學費。
為了逃避對殘疾前妻黃某的扶養義務,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養費,還將自己的房產送給他人。無奈,前妻將前夫告上法院。
2006年7月,周某某到南丹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共同生活了8年的殘疾妻子黃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雙方同意離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屋各分一套;3、周某某每年付給黃某7200元扶養費。周某某預支黃某1年扶養費后,法院制作了調解協議書,2人簽收后結案。
2007年,周某某沒有按約支付扶養費,黃某多次催促,周某某只給了3600元,并明確表示今后不再支付。2008年4月,黃某再次催促周某某支付扶養費。周某某聲稱沒錢,還說已把房子贈送他人。黃某調查后證實,周某某確實于2008年2月15日將房屋過戶到了他姐姐冉昕萍的名下。
2008年7月,黃某到南丹縣人民法院狀告周某某、冉昕萍,要求法院撤銷周某某的贈與行為。今年1月13日,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某為了逃避履行對殘疾前妻的扶養義務,將自己的房產送給他人,其贈與行為無效,遂判決撤銷周某某對冉昕萍的房屋贈與合同。
周某某與冉昕萍不服,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5月4日,河池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決,駁回了周某某與冉昕萍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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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本案周某某與黃某離婚后,依據法院生效調解書的約定,負有扶養黃某的義務。周某某將房產贈與給姐姐冉昕萍,致使自己無法履行對黃某的扶養義務,損害了黃某的利益。因此,黃某依據上述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周某某贈與房屋的行為,獲得了兩級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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