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輪奸判刑:
1、輪奸是屬于強奸罪的范疇,附屬于強奸罪,作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上海強奸案刑事律師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奸淫幼女的行為。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二人以上輪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知識拓展:輪奸該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2人以上輪奸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強奸罪的情節,雖然輪奸從來不是一個罪名,但對量刑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踐中,輪奸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爭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的統一性。本著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出發,結合審判實踐,就輪奸的認定
輪奸的構成應以行為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主觀必備要件。
通常認為,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奸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奸淫行為。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奸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奸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奸淫的行為,亦應認定為輪奸。如甲對被害人丙實施強奸時,恰好被與丙有宿怨的乙在邊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對丙實施了奸淫后,為了報復丙,乙再次對丙實施了奸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主觀上具有輪奸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輪奸行為,應認定為輪奸,而甲只構成普通強奸罪。該說的主要依據是片面共犯理論,即在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卻沒有意識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輪奸是事實行為,而非規范行為,在此種情形下,其成立無需行為人有輪奸的意思聯絡。
【案例】
2018年8月17日晚,被害人胡某因與男友分手后心情郁悶,故電話聯系朋友李某一起喝酒聊天,在胡某和李某一起喝酒期間,李某以兩人喝酒不盡興為由,提議邀約另一好友童某作陪,胡某表示同意。由于胡某飲酒過多逐漸失去意識,李某逐與童某將胡某扶至一賓館休息,到達賓館后見胡某衣冠不整,兩人心生歹意,合謀與胡某輪流發生性關系,但被告人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
【分歧】
在本案中,李某、童某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輪奸,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童某不構成輪奸。成立輪奸需要行為人均親自實施奸淫并既遂,李某并未與被害人胡某發生性關系,于被害人胡某而言,其危害性確實較兩人均完成奸淫小,如果認定構成輪奸,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童某構成輪奸。李某、童某均具有輪奸故意,并實施了奸淫行為,即使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得逞,也應認定為輪奸。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二人以上輪流實施強奸的過程中,盡管有部分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奸淫行為的,亦不影響其輪奸情節的認定,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從共同犯罪原理分析,共同犯罪的立法與理論所要解決的是將違法事實歸屬于哪些參與人的問題,要將結果歸屬于參與人的行為,就要求參與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盡管查明侵害結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但只要能夠肯定其他參與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就應肯定所有參與者的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輪奸是指兩名以上男子輪流對同一女子實施強奸的行為,李某與童某合謀輪流強奸胡某,并實施了強奸行為,雖然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施加了原因力,按照共同犯罪的原理并不影響輪奸性質的認定。上海強奸案刑事律師
2.從犯罪客體角度分析,輪奸之所以系強奸罪的法定刑升格要件,就在于輪奸不僅嚴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而且這種行為無視被害人的基本尊嚴和自由,表明行為人無視正常社會倫理秩序,人身危險性很大。李某與童某合謀輪流強奸胡某,雖然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李某與童某的行為已經充分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認定其構成輪奸情節有利于實現罪刑相適應。
3.從預防犯罪視角分析,刑法通過法定刑的設置、適用,對潛在的違法行為人予以警示,從而起到威懾、預防犯罪的目的。將“二人以上輪奸”作為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并將其法定量刑幅度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正是為了預防現實中輪奸行為的發生,對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給予特殊保護。如果嚴格限定行為人構成輪奸情節必須是親身犯,那將必然消解刑法預防犯罪的功能,不符合高法定刑的設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