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價值5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上海詐騙刑事律師
(二)詐騙價值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為3萬元);
(三)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30萬元);
特殊情形: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詐騙集團首要分子;
(四)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
王某進入一超市,在選購茅臺酒時,將包裝箱內的6瓶茅臺酒裝入8瓶,收銀員按每箱6瓶的價格收取了錢款后,王某攜帶該箱(實為8瓶)茅臺酒準備離開超市。在超市結賬時,王某看見前一顧客陳某掏出付款二維碼,王某偷偷拿出自己的手機,趁陳某不注意,掃描了陳某的付款二維碼,使陳某信用卡被支付了2萬元,陳某對此毫不知情。
【分歧】
王某買少拿多、偷刷他人二維碼構成何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以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多出的2瓶茅臺酒,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的行為。我國理論上和實踐中基本都采納的是處分行為說,即在整個詐騙的實施過程中,必須以被害人的處分行為作為核心,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其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所導致。正是因為行為的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主動處分了自己的財物,行為人也正是基于被害人的錯誤認識處分財物而獲得了財物。如果沒有處分這一環節,即使被欺詐者陷入錯誤認識,并且行為人也取得了相應的財物,因為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所要求的處分意識是具體的處分意識,要求被害人對自己交付的財物的數量、外形、質量等有充分的認識。
本案中,對于將包裝盒內的茅臺酒,多裝2瓶的行為,被欺詐者客觀上確實交付了8瓶茅臺酒,主觀上也知道自己交付的是茅臺酒,但對交付茅臺酒的數量,沒有更為清晰的認識。被欺詐者對自己交付的茅臺酒的數量認識不清,可以認為沒有處分意識,王某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王某偷掃陳某付款二維碼的行為,應成立盜竊罪。本案中,陳某對其財產被轉移毫不知情,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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