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6周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需要結合盜竊的數額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況分析
不滿16周歲的,盜竊不構成犯罪
5月15日17時53分許,三亞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新居派出所接到一群眾報警稱:在三亞市天涯區某公寓內,一輛小牛電動車尾燈配件(時價1000元)被盜。
接報后,該所所長曹洋高度重視,立即指派值班民警趕到現場調查。民警經向現場周圍群眾了解,盜竊電動車配件的違法行為人系4名少年及一名20歲男子,其中一名少年與事主認識。
面對此況,民警當即打電話通知該少年的監護人帶其回該所接受調查。之后,警方依法傳喚了另外4名涉案違法行為人。
警方查明:5月15日下午15時許,違法行為人鄭某山(20歲)帶領同伙藍某海(16歲)、藍某琪(16歲)、陳某東(14歲)、王某達(16歲)四人,分別駕駛兩輛電動車到三亞市天涯區某公寓小區內,盜竊事主小牛電動車上的配件,分別為儀表盤、擋泥板、車尾燈。
經詢問,違法行為人鄭某山對其盜竊的違法事實不予承認,而違法行為人藍某海、藍某琪、陳某東、王某達則對盜竊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三亞警方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鄭某山、王某達、陳某東、藍某琪、藍某海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王某達、藍某琪、藍某海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且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警方因此對他們拘留不執行;因陳某東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警方對其拘留不執行。對于違法行為人鄭某山,警方則對其處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繳其實施盜竊時駕駛的小牛牌電動車一輛。
目前,違法行為人鄭某山已被警方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