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主張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應滿足賣方仍是住宅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條件,換句話說,賣方簽訂合同時成為城鎮居民,起訴前成為城鎮居民,起訴前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影響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根據北京地區法院的裁判案例,大多數法院認為,合同無效為自始無效,賣方轉為非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事實不能使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即使賣方起訴時已不再是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他們仍有權起訴要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起訴時的房屋買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院將支持賣方的訴求,然后裁判認定合同無效。但很少有法院裁判認為,賣方起訴時并非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使買方不是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也是有效合同。
三是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在連環交易中的有效性。
賣方將農村房屋轉讓給第一手買方,第一手買方將房屋轉讓給第二手買方,連續轉讓給其他買方,發生連續交易,賣方主張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時,如何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根據北京地區法院的裁判案例,大多數法院認為,如果第一手買受人不是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起訴時的房屋買受人也不是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為房屋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權利,與特定身份有關,轉讓房屋后造成房屋使用權的非法流轉,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相反,第一手買受人并非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起訴時的房屋買受人是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于房屋使用權沒有轉移到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視為有效合同。換句話說,只要最后一手買房的人是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前面多手的連環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不管相應的受讓人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