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閱讀此篇文章的人應該是遇到了房產繼承糾紛問題,那么如何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依法承繼房產呢?沒有房產是否能夠進行繼承呢?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接下來就由上海房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何合法進行房產繼承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件描述:
1、對于熏陶與鄧秀芳財富承繼一案的請示呈報收悉。據呈報稱,陶庭柱、陶齊氏佳偶生有一子(陶國祥)二女(熏陶,另外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遺有祖遺屋宇3間。陶齊氏于1941年將3間屋宇過戶在兒子陶國祥名下并交了該房產權狀。新中國成立后該房產權仍由陶國祥掛號,并治理應用達40余年。直至1968年陶齊氏死亡時,兩邊均未提出貳言。1983年陶國祥死亡后,熏陶以房屋系父母遺產為由要求繼承。陶冶有無權利繼承此房。
2、咱們研討覺得,此案訟爭屋宇雖系祖遺產,但陶齊氏已將產權狀交與陶國祥,并在兩次產權掛號和私房革新中,均肯定由陶國祥長時間治理應用,熏陶在陶齊氏生前從未提出貳言。據此應該認為該房產權早已轉歸陶國祥、鄧秀芳夫妻共有。陶國祥死后的遺產,依法應由鄧秀芳及其子女繼承。陶冶無權要求繼承。
二、綜合分析
1、繼承發生時,首先根據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就按照上述法條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進行繼承。不過房產繼承的特殊之處在于需要進行份額劃分。可首先對房產進行價值評估,然后由份額最大的一方獲得房產,然后將其他份額以現金方式補貼其他繼承人。或者是直接將房子變現,各個繼承人按份額取得相應現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三、未立遺囑房產如何繼承?
1、沒立遺囑房子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處理,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2、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
3、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當然,房產繼承糾紛也是有時效性的,房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房產繼承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以上就是上海房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何合法進行房產繼承,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房產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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