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319次會議原則通過。為便于進一步學習領會和正確適用《會議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會議紀要》出臺的意義
《會議紀要》針對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會議紀要》的出臺,對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強民商事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把握和理解適用《會議紀要》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
二、及時組織學習培訓
為使各級人民法院盡快準確理解掌握《會議紀要》的內涵,在案件審理中正確理解適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妥善處理好工學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做好宣傳工作。
三、準確把握《會議紀要》的應用范圍
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會議紀要》發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對于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引言
一、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五、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
六、關于證券糾紛案件的審理
七、關于營業信托糾紛案件的審理
八、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九、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
十、關于破產糾紛案件的審理
十一、關于案外人救濟案件的審理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引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研究當前形勢下如何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著力提升民商事審判工作能力和水平,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同志出席會議并講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承擔民商事案件審判任務的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在主會場出席會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其他負責同志和民商事審判法官在各地分會場通過視頻參加會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專家學者應邀參加會議。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托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杠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業板、科創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文(201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