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可以解決嗎?
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ZF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事項,對應當通過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向機關提出,也就是法律明確指出了解決途徑拆遷戶仍然信訪的都不會受理。
信訪部門只具備傳達功能本身不具備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拆遷戶不要妄想通過信訪解決法律上的問題這是不現實的,信訪是一條接收民眾反映情況的途徑,但不是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
信訪面臨的后果
信訪人的原則是腿跑不斷就一直前行,不管有無結果誰也不能阻擋,這樣導致大量寶貴的時間白白浪費,很多拆遷戶信訪幾年十幾年甚至更久問題得不到解決仍然在信訪,首先我們剛才已經說過,法律已經明確指出了出現糾紛的解決方法,拆遷戶非要信訪浪費了法律救濟期限,本來出現糾紛還有一線生機走向信訪后徹底沒有了希望。
通過拒簽阻擋拆遷的后果
拆遷戶總是認為只要自己不簽字對方就不能拆掉我的房子,如果拆遷戶一直拒絕簽字期間也沒有尋求過任何解決方法的可能有兩種情況;
1、被拆遷方違法強拆,這種可能性很大拆遷戶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房屋被快速強拆掉,之后也就沒有了以后大多數拆遷戶不了了之或者徒勞信訪。
2、被合法的強拆掉,根據法律規定,拆遷方和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對補償不能達成一致的,將報請市縣ZF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拆遷戶沒有提出復議、訴訟也不搬遷的,將被法律視為對補償沒有異議也不搬遷貼上”老賴“的標簽并進行司法強執。
不要觸碰信訪紅線,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信訪人員需要理性信訪,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與行政機關發生糾紛、聚眾上訪等問題,否則得不償失。
《信訪條例》第20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信訪行為違法,不單單會被行政拘留,嚴重的會觸犯刑事犯罪,如誣告陷害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危害公告安全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等。
將“訴”與“訪”分離,錯過訴訟時效要不得
在征地拆遷案件中,如果只把希望寄托在信訪上而忽略起訴期限與復議期限,可能出現信訪結果不理想,起訴期限與復議期限超期的情況。因為信訪行為不會阻斷或者中止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效。
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合法權利受到侵害,要在第一時間用法律維權才是正確的選擇。所以,當收到征收或強拆等法律文書時,為了節約時間和精力,應當在60天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盡快啟動法律程序,避免因超期吃大虧。
拆遷評估這些坑你躲得過去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