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三十五條 內容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處刑規定。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本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于傷害他人的結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而致使他人重傷的結果發生。其中疏忽大意的過失重傷他人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 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重傷。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重傷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重傷的結 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傷。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只有造成他人重傷的才能構成犯罪,造成他人輕傷的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 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于其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重傷的,屬于意外事故,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依照本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 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條同時還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是指過失行為致人重傷的,除本條的一般性規定外, 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重傷的情況,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對于本法另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而不依 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交通肇事致人重傷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的規定等。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1應當預見到將壓縮空氣管對著他人吹氣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受傷,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繼而實施了該違規操作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重傷二級的危害后果,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李某1系初犯、對被害人有積極施救行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上訴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李某1不構成犯罪的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出庭檢察員認為上訴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