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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時間:2021-03-16 18:01 點擊: 關鍵詞:強奸罪,上海強奸罪,上海強奸罪律師,上海強奸罪

    條文內容

    第二百三十六條 內容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強奸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強奸罪是一項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及性自由權,使婦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摧殘,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婦女死亡、傷殘的后果,因此,強奸罪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我國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強奸罪及其處刑作了規定。在此基礎上,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強奸罪的嚴重情形予以相應的具體化,以利于指導司法實踐。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奸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對于有的被害婦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的,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這里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奸淫的,等等。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處理。奸尸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情節,不能定為故意殺人和強奸兩個罪。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奸尸時,被害婦女已經死亡,客觀上已不存在這樣的侵害。

    八、正確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嫖宿是指以支付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的行為。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本罪。1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5條第2款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處罰。”1997年修改刑法時,同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印發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的行為仍按強奸定罪。但3月13日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草案則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定罪。當時主要考慮要從法律上明確宿幼女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嚴厲打擊這種犯罪,以5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在刑法分則各罪中屬于較高的,體現了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同時考慮到,強奸罪中的幼女是純粹的受害者,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則具有賣淫的目的。鑒于這種區別,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確定了罪名。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故意傷害罪,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既然強奸罪的構成是以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為客觀要件,那么,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就就可能會給被害婦女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它已包括在強奸犯罪行為之中。但是,如果行為人出于報復、滅滅口、逃跑等動機,在實施強奸行為以后,又將被害婦女傷害或者殺害的,則應分別定為強奸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方面不僅有強好的故意,而且有傷害或者殺人的故意;客觀方面不僅有強奸的行為,而且有傷害或者殺人的行為。這與在強奸過程中直接導致被害婦女傷害或者死亡,在主、客觀方面都是不一樣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3.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貫徹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5.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的方式敘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辦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的,可以優先由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系和協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撫、疏導工作,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對其給予必要的幫助。

    8.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指導和業務培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增強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二、辦案程序要求

    9.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下簡稱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和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10.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報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采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對被害人予以臨時安置、救助。

    1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據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12.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及時對性侵害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提取體液、毛發、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內的殘留物等生物樣本,指紋、足跡、鞋印等痕跡,衣物、紐扣等物品;及時提取住宿登記表等書證,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及時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

    13.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14.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律師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選擇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有關人員到場,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采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對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以一次詢問為原則,盡可能避免反復詢問。

    1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17.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參加法庭審理,陳述意見,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18.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陳述、證言,播放視頻亦應采取保護措施。

     三、準確適用法律

    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0.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21.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3.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24.介紹、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其他事項

    28.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就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查。受委托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提交委托機關。

    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29.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在判處刑罰時,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于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因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30.對于判決已生效的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網公布相關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對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3.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對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先考慮予以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23日 法釋〔2006〕1號)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暫緩執行《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8月6日 法〔2003〕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于2003年1月17日發布了〈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近期以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批復〉問題向我院請示。為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侵犯幼女人身健康權利的犯罪活動,堅決保護幼女人身權利,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我院正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在此期間,〈批復〉暫緩適用。

    (2013年4月8日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2003年1月24日施行 法釋〔2003〕4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復

    (2013月4月8日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2月24日施行 法釋〔2000〕4號)

    為依法懲處強奸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奸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別被多個互不通謀的人在不同地點強奸可否并案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1990年5月26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一被害人在同一個晚上分別被3個互不通謀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點和時間實施了強奸。公安機關同時偵破,檢察院以一個案件起訴,法院是作一案審理還是分案審理?

    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上述情況,這3個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而是各個被告人分別實施的各自獨立的犯罪,因此,應分案審理,不宜并案審理。

    證據規格

    第二百三十六條 證據規格

    強奸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問清犯罪的預備過程及實施強奸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周圍環境;

    3.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如過去相識、有過來往的,要查清他們之間的認識過程和接觸情況;

    4.實施強奸的具體手段和經過,包括暴力脅迫、誘騙、醉酒、藥物麻醉、利用職權或從屬關系等;

    5.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實施強奸犯罪的思想基礎和預謀過程;

    6.實施強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致傷、致殘、致死等);

    7.犯罪前后的表現,是初犯還是慣犯,是投案自首還是被迫交待;

    8.如系輪奸犯罪要分清主犯、從犯和各自的罪責;

    9.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著、年齡的了解情況。

    (二)被害人陳述

    1.問清發案時間、地點、方位、場境、手段、行為、經過、嫌疑人的去向、本人對涉嫌性侵害行為的態度、其他在場人員的情況等;

    2.問清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體貌特征、案發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物證的特征;

    3.問清犯罪后果。

    (三) 證人證言

    1.詢問目擊者了解案件事實情況;

    2.詢問知情者關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動機、目的,具體作案時間,作案經過以及作案后表現等方面證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證言。

    (四)物證、書證

    1.被撕壞的衣褲、內褲、血衣、被強奸后的分泌物、血跡、毛發、指紋、足跡,現場遺留痕跡、遺留物、分泌物、鋪墊物、擦拭物等;

    2.遺留在現場的鈕扣、褲帶及其它物品。

    3.診斷證明、病歷等;

    4.其它。

    (五)鑒定意見

    1.法醫鑒定;

    2.被害人死亡的,應進行尸體鑒定;

    3.根據案件需要作其他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如對血痕、毛發、指紋、傷痕、致傷兇器的形狀等進行鑒定。

    (六)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含提取、扣押現場遺留的可能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文件清單)等。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監控錄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八)辯認筆錄

    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九)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系的電話記錄。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地方規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9月11日施行 魯高法〔2017〕110號)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

    (2)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個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重傷二級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一級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個月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傷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強奸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基準刑不超過100%:

    (1)持管制刀具、槍支等兇器強奸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等方法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利用親屬、職務、管理等特殊身份關系強奸婦女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強奸同一名婦女二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10%-50%。

    (4)明知婦女懷孕而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10%-50%。

    (5)三人以上輪奸的,根據人數增加基準刑的10%-50%。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宿舍實施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3)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

    (4)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8月7日施行 蘇高法148號)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到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強奸婦女三人或者輪奸婦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精神失常、自殺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在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強奸懷孕的婦女或巳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少女的;

    (2)強奸殘疾婦女、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及老年婦女的;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

    (4)對同一婦女多次實施強奸犯罪的;

    (5)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對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實施強奸犯罪的;

    (6)有強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對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一)(2017年8月1日施行 遼高法〔2017〕54號)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刑期。

    (2)強奸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處,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處,可以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3)強奸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處,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處,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刑期。

    (4)強奸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具有上述五種情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因素,強奸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婦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幼女,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強奸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處,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處,可以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

    (4)強奸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處,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處,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刑期;

    (5)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每增加重傷一處,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每增加重傷一處,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刑期;

    (6)強奸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七個月刑期;強奸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八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刑期;強奸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二個月至三年二個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強奸懷孕的婦女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少女的;

    (2)強奸殘疾婦女、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及七十周歲以上老年婦女的;

    (3)利用監護、職務、親屬等關系強奸的;

    (4)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8月1日施行 豫高法〔2017〕272號)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2)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法定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釆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肘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釆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4日施行 粵高法發〔2017〕6號)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第(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多次強奸的;

    (2)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等特殊關系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3)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4)持兇器或者采用禁錮、虐待等方式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5)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強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強奸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2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對十級以上的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應從十級起算,累計相加;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1)強奸懷孕的婦女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少女;

    (2)強奸殘疾婦女、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

    (3)利用監護、職務、親屬等關系強奸的;

    (4)多次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5)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日施行 渝高法〔2017〕134號)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二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嚴重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二級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重傷一級一人,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兩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兩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6月1日施行 桂高法〔2017〕142號)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兩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3.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五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二級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級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強奸同一婦女兩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奸淫同一幼女兩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達兩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致被害人懷孕、感染性病的,増加基準刑的40%以下。

    (3)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實施強奸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持槍支、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5月4日施行)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具有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校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5月1日施行 浙高法〔2017〕71 號)

    1.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被強奸人數每增加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對同一被害人強奸二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輪奸二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3)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強奸未成年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5年7月14日施行 閩高法〔2015〕260號)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基礎上,根據強奸或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致人輕傷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4)致人重傷的,每增加傷殘等級一級,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5)在二人輪奸的基礎上,每增加一人參與輪奸,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6)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但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明知懷孕的婦女而強奸的;

    (2)強奸無性防衛能力婦女的;

    (3)利用教養、監護、親屬關系強奸的;

    (4)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

    (5)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作案的。

    4.強奸同一婦女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5.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多次奸淫的;

    (6)造成未成年幼女懷孕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8月1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五種法定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的,可在相應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相對較高的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婦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但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IOO%:

    (1)明知懷孕的婦女而強奸的;

    (2)強奸無性防衛能力婦女的;

    (3)利用教養、監護、親屬關系強奸的;

    (4)持槍支、管制列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強奸的。

    5、強奸同一婦女或奸淫同一幼女多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6、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8月1日施行 黔高法〔2014〕68號)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奸淫幼女一人,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輕傷,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造成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殘疾的,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懷孕、感染性病等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奸淫多次的;

    (2)輪奸多次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8月1日施行)

    (三)強奸罪

    1. 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第二個量刑幅度

    犯強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7月1日施行 滬高法(審)〔2014〕2號)

    第三節 強奸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強奸婦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未滿十四周歲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傷一級,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二級,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一般可按下列標準掌握:

    (1)強奸婦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強奸婦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輕傷一級,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二級,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傷一級,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二級,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強奸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智障等弱勢人員的;

    2.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

    3.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實施強奸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情形。

    四、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情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7月1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達兩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達兩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7月1日施行)

    (三)強奸罪

    1. 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第二個量刑幅度

    犯強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監管、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2014年6月1日施行 湘高法〔2014〕6號)

    (三)強奸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別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是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是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農村留守幼女、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6月1日施行)

    (三)強奸罪

    1.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四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達兩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對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婦女實施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 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5月26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5月15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強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量刑情形中的一種情形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造成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造成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問成年被害人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當同事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1)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強奸的

    (3)持兇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強奸的

    (4)強奸二次以上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節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年5月1日)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 第二個量刑幅度

    犯強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2)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系實施強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12年2月23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為: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2)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被害人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6)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構成強奸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每增加一名婦女或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輪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即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②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④二人以上輪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被害人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8)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1)奸淫幼女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20-40%。

    (2)強奸懷孕的婦女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少女,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11年10月4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期: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對同一婦女強奸、對同一幼女奸淫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輪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致人輕傷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致人重傷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六章  強奸犯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一般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法定情節之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成年婦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對同一婦女強奸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輪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一般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特別嚴重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重處罰:

    1、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奸淫幼女、強奸智力或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婦女、利用邪教組織或迷信邪說強奸婦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11年1月1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該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多次強奸同一婦女、奸淫同一幼女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20%-40%。

    4、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能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強奸懷孕的婦女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少女;

    (2)強奸殘疾、智障婦女的;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10年10月1日施行)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一次,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點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多次強奸同一婦女、奸淫同一幼女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致一人或一處輕傷的,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致一人或一處重傷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懷孕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實務指南

    張明楷: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普通強奸的犯罪構成 

    1.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

    (1)行為主體一般是男子,其中單獨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 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主體(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是近幾年來刑法學界爭議激烈的問題。有人主張一律不構成強奸罪,有人主張一律構成強奸罪,有人主張在提起離婚訴訟期間或者分居期間構成強奸罪。這一爭論涉及如何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認識夫妻關系及 妻子被迫與丈夫性交的現狀強奸罪侵犯的是何種法益,"違背婦女意志"是否因為 婚姻關系而被否認,"奸淫"概念是否限于婚姻外,如何認識丈夫對妻子的強制猥褻,事實婚姻內有無強奸,丈夫為生育子女而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等諸多問題。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刑法第 236 條的表述,并沒有明文將強奸妻子的行為排除在強奸罪之外;可以肯定的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后,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必然成立強奸罪。但在當下,承認所謂婚內強奸還為時尚早。第一,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與妻子性交無疑不具有正當性,但是,鑒于包辦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 地位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嚴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顧妻子的意愿而強行與之性交的現象還較多,如果一概以強奸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狀況。第二, 將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不失為限制處罰范圍的 一種辦法,但缺乏合理根據。因為離婚訴訟期間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在法律上與非離 婚訴訟期間的婚姻性質完全相同。對離婚訴訟期間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的司法實踐,也表明了這一點。第三,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嚴重犯罪,而且屬于非難以認為"強奸"、"奸淫"概念本身就排除了丈夫對妻子成立強奸罪。例如,日本刑法第 177 條 規定了強奸罪,使用了"奸淫"一詞,但承認丈夫對妻子的強奸罪。第四編罪刑各論親告罪,對強奸罪還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因此,如果承認所謂婚內強奸,勢必帶來諸多不利后果與消極影響。第四,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必認定為強奸罪。至于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理當以強奸罪論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的犯罪構成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衛明犯強奸罪,向青浦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衛明辯稱,發生性關系對方自愿,不是犯罪。其辯護人提出,離婚判決尚未生效,夫妻關系尚未解除;指控王衛明采用暴力的證據不足,王衛明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青浦縣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衛明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錢某相識,1993年1月登記結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衛明與錢某分居,同時向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0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衛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0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無爭議,雖然王衛明表不對判決涉及的子女撫養、液化氣處理有意見,保留上訴權利,但后一直未上訴。同月13日晚7時許(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王衛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園公寓3號樓206室,見錢某在房內整理衣物,即從背后抱住錢某,欲與之發生性關系,遭錢拒絕。被告人王衛明說:“住在這里,就不讓你太平”。錢掙脫欲離去。王衛明將錢的雙手反扭住并將錢按倒在床上,不顧錢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錢發生了性行為。致錢多處軟組織挫傷、胸部被抓傷、咬傷。當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丈夫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理由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平等關系應當包括夫妻之間性權利的平等性,即夫妻雙方在過性生活時,一方無權支配和強迫對方,即使一方從不接受對方的性要求,也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并未排除以妻子作為強奸對象的強奸罪,因而強奸罪的主體自然包括丈夫。

    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三、裁判理由

    我們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系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奸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奸行為作為強奸罪處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不區別具體情況,對于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例如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系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系出發否定強奸罪的成立。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衛明兩次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希望解除婚姻關系,一審法院已判決準予被告人王衛明與錢某離婚,且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均無爭議,只是離婚判決書尚未生效。此期間,被告人王衛明與錢某之間的婚姻關系在王衛明主觀意識中實質已經消失。因為是被告人主動提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后其也未反悔提出上訴,其與錢某已屬非正常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因被告人王衛明的行為,雙方已不再承諾履行夫妻間同居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王衛明在這一特殊時期內,違背錢某的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行為,嚴重侵犯了錢某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征,構成強奸罪。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衛明犯強奸罪,并處以刑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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