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經過公安、檢察、法院三個環節。在任何一個環節,都可以上交臟款,從法律效果上講,各有利弊。更多的人選擇在法院退臟,但檢察機關可能會在指控上更嚴厲一些。奉賢刑事律師 在檢察機關退臟,不是退給公訴科,而是退給檢察院,當然公訴的人會告訴銀行的帳號,還會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如扣押涉案臟款決定書、通知書等,你到銀行往專門的帳戶里繳款后,銀行會給你一個進帳單,然后你再到檢察院,財務科還會再給你一個正式的發票。二、如果是職務犯罪案件,那只經過檢察、法院二個環節,同樣在這二家都可以退臟。
積極退贓的量刑情節如何認定
據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此,積退贓的應從寬處理。
是因為: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為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于這類案件行為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1、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借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后。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于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2、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我們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
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
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說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變為不愿占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并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
其三,這種退還,奉賢刑事律師 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于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鑒于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于“積極退贓”行為,由于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3、因對方索要而退還。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奉賢刑事律師講述某市老人在養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