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影響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上海訴訟犯罪案律師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裁判認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相關民事案件尚在審理或者執行過程中的,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函告審理或者執行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于與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裁判存在沖突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及時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自行立案偵辦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應當在立案后三日內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復印件抄送對相關民事案件正在審理、執行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并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辦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相關民事案件正在審理、執行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依照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通報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可以一并處理。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接受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利害關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的,可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拷貝電子卷或者查閱、復制、摘錄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系民事訴訟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需要中止執行的,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的,可以向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調查核實、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有關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等規定處理。
人民檢察院針對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依照有關規定調閱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卷宗的,人民法院予以配合。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可以不調閱訴訟卷宗。
上海訴訟犯罪案律師 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的,可以聽取人民法院原承辦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對于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職權調查并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