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下發《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明確,在本規定施行前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主動提出任職回避申請;相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按照有關程序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者崗位調整的手續。
回避的法定情形及適用對象:
《民事訴訟法》第44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如今,距離該規定試行已經半年多了,各地法院又有哪些進展呢?記者對上海、重慶、某市等地法院進行了深入調查。
上海重慶已無律師配偶法官
法官律師夫妻檔一方退出,這一由上海法院開始、重慶等地法院相繼推開的一方退出機制,被認為是排除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合理懷疑、提升司法公信力筑起的又一道防線。
記者今天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早在去年10月前,上海法院法官配偶為律師的一方退出工作已經全部完成,94名配偶為律師的法官家庭全部實現了一方退出。
2009年10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就全面開展了一方退出的相關工作,對法院工作人員配偶從事律師工作情況重新進行匯總統計。在摸底排查后,黃浦區法院共有11人屬于退出范圍。
黃浦法院政治部主任蔣宏表示,這11人中有法院中層干部、專職審委會委員、審判長、審判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既有審判執行骨干,也有青年后備干部、黨外后備干部培養對象等,大部分在一線審判執行崗位。不少法官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調研能力、審判能力及經驗等均較為出色,或已經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或已經被列入后備干部的培養考察之列,或多年被評為先進甚至立功等,在法院的審判、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績顯著。
蔣宏介紹說,為保障這項工作順利開展,黃浦法院領導親自與相關人員談話,說明一方退出機制對法院工作的重要意義,了解真實想思想動態,聽取意見建議。黃浦法院在開展這項工作中提出,堅決執行高院文件精神,兼顧審判執行工作,保護退出人員工作積極性的要求。按照本人意愿、個人專長及工作需要相結合的原則,對這些同志重新安排了工作,相繼調整到信訪接待、調研、法制宣傳、后勤管理等崗位。
要么法官自己不擔任法院領導干部,要么家屬轉行不再當律師。去年3月1日起,重慶法院實施領導干部"單方退出"機制。記者今天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單方退出機制實施以來,該退出的人員均已完成退出。
某市需回避25人已回避13人
來自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據表明,截至目前,某市全省法院已經有13名法官因為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而實行了任職回避。
某市高院按照最高法文件的精神,通過開展系統自查、組織調查走訪、公布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在全省三級法院進行了全面細致的統計摸底。據統計,截至今年4月,全省各中、基層法院共有97名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其中按規定需要回避的為25人。
"根據最高法的規定,任職回避的范圍為審判、執行崗位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因此法院非審判業務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目前沒有列入回避范圍。"某市高院紀檢副組長、監察室主任黃奇表示。
黃奇告訴記者,對于確需回避的法官,必須嚴格按照最高法要求,落實任職回避制度。凡屬于任職回避人員,如有隱瞞其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弄虛作假規避任職回避,以及拒不服從組織調整等情況的,將嚴格責任追究。
此外,由于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協調、崗位調整交接等均需要一定時間,法官任職回避工作將逐步進行。預計明年2月底前,某市全省法院將按照最高法的規定全面完成該項工作。
需回避者一律不得招錄提拔 上海專業律師事務所
為防止一邊退出、一邊進入的情況發生,蔣宏告訴記者,黃浦法院將一方退出機制規定作為每年新招錄人員的崗前培訓內容之一,先敲警鐘。據介紹,至今,黃浦法院新進人員中未產生需退出的情況。
上海高院有關人士透露,為了筑牢法官與律師的"隔離墻",上海法院還對新進人員招錄政策做出相應調整,規定凡新進人員的配偶是律師的,原則上不再予以錄用,嚴把進人關,防止邊退邊進現象的發生。現在,上海法院新任用的審執部門法官均無配偶擔任律師。
據悉,目前我國法官任職回避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法官法、公務員法規定的因身份關系的回避,主要是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法院工作人員之間,不能任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不能一方為院領導一方為法官,不能彼此存在直接領導關系或隸屬于同一直接領導;二是最高院規定的因職業關系的回避,主要是法院領導和審判執行崗位的法官,其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
上海專業律師事務所 "法官任職回避制度旨在患于未然,對于確保司法廉潔、提高司法公信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某市高院政治部一位負責人說。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為確保法官任職回避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某市高院一方面積極向省委政法委和組織人事部門匯報,通過采取本單位內部調整、向外單位交流等方式,對需要進行任職回避的法官逐步進行消化;另一方面要求各級法院在今后的班子協管、干部提拔、調整、選調和招錄中,進一步嚴格執行任職回避有關規定,把是否需要任職回避作為考察的一個重要內容,凡屬于需要回避的,一律不得提拔或招錄,從源頭上進行把好任職回避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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