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勞動法律師 法院判決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某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該公司辯稱,勞動仲裁認為,公司與胡某因簽定勞動合同而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公司與胡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因勞動關系的終止而消失。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方面認定以上事實,一方面又酌情裁決被告支付原告分娩期的有關檢查費用和生產醫療費用,這在認定事實和處理結果上存在明顯的矛盾。既然公司與胡某之間已不存在任何關系,就應依法裁決,而不應“酌情施舍”。[
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第87條;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女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告胡某與該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合法簽定的,該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期滿時,胡某在懷孕期間,應順延并繼續履行,但由于胡某已經表示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情形應視為雙方所簽勞動合同終止,該公司可以不支付胡某的經濟補償金。故胡某的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工資4285.9元。
在采訪過程中,一公司負責人向記者透露,他們處理事情和看問題,總是要朝著對公司利益有利的方向,因此總會尋找勞動法中對公司最有利的條文來處理問題。事實上,記者了解到,許多女職員本身的工作業績都是不錯的,像劉女士在公司里做了10年的主管,在自己的崗位上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但一旦懷孕,就會遇到很多困難。新東方律師事務所的嚴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類勞動爭議案件幾乎都要走完仲裁、一審和二審的程序。嚴律師分析說一些企業之所以這樣做,原因一是“三期”女工正處于身體的非常時期,仲裁、訴訟這一漫長過程,會對她們的心理、生理造成巨大壓力,而許多用人單位也正是抓住“三期”女職工的這一特點。二是這些企業也確實感到很“委屈”,女工懷孕后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沒**常工作,盡管女性懷孕、生產也是社會生產的一部分,但是企業是一個贏利主體,本應由社會承擔的生育責任卻讓企業來承擔了,讓他們覺得不公平。嚴律師認為,政府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考慮建立一個婦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個別企業或女性個人來承擔生育責任 靜安勞動法律師
有識之士建議建立婦女生育基金
記者了解到,孕期女職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在一些外企和民營企業里時有發生。我市某律師因發表了一篇法律如何保護處于“三期”女職工的律師手記,便接連有當事人電話咨詢或找上門來,要求代理她們進行仲裁和訴訟。記者采訪得知,不少公司對女職員的結婚、生育等有著十分嚴格的管理制度。某公司的行政主管就告訴記者,在他們公司里,只要女職員請了婚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均不會與她們再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