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合同糾紛律師 涉外股權確權糾紛,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況以及一般學理分析來看?其含義應當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當事人爭議標的為某一公司之股東身份權益的糾紛。其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1)涉外性。涉外股權確權糾紛應當是在主體、客體或者法律關系任一方面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糾紛;(2)行政關聯性。由于股東身份按照我國內地法律均應經過登記備案,外資企業之股東身份還應當經過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因而涉外股權確權糾紛就必然關涉上述兩個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問題; (3)爭議標的的身份性。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爭議的標的不是股東的財產性權益,而是著重于股東的身份性權益。盡管股東的財產性權益是其身份權的自然延伸,但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產生卻首先是由于身份權的爭議而起;(4)訴訟利益的關聯性。涉外股權確權糾紛一般情況下是圍繞在國內組建的公司或者投資經營的項目而展開。
一、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性質
對于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當事人是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還是應當首先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予以解決?涉外股權確權糾紛性質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財產權益糾紛,理應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對于爭議股權所涉及的工商登記與外貿主管部門的審批,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有權直接審查和否認,無須另行或先行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這是行政權的執行性與司法權的最后審查性決定的。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法院管轄。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需事先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或發生糾紛后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的協議。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按照相關的法律政策來進行處理,同時要注意具體的細節問題
涉外股權確權糾紛必須面對的兩個行政法上的問題是,如何看待工商機關的股權登記以及外貿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股權登記的性質屬于商事登記,而就商事登記而言,我國適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會導致商事行為的無效或失效,只是該事項不會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股權或股東登記也并沒有創設股東權利或資格的作用,沒有列入登記的股東名單的人,并不必然否定其享有股權,即使列入登記的股東名單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備股東資格,股東權利的實際行使也并不會受到該工商登記的約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有關股權或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并不具有實質意義的行政預決效力,對于民事裁決不產生必然的影響或約束,而僅僅是起到一種外在證據的作用,完全可以被當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證據推翻,對于其登記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需要另行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此做法已為司法實踐和理論界普遍接受和認同。而對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關于股權確權的生效裁決,則不僅對于當事人直接產生約束力,而且也將對工商部門產生約束力,工商部門應當據此協助變更股東的工商登記手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亦為此于2002年2月20日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爭議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相關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權屬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的,應當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經司法、仲裁機關依法確認權屬后,依法定程序辦理審批及變更登記手續。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權確權裁決會造成登記股東的增加或減少,同時也會對企業或公司的責任形式或法人性質產生影響。如確認了對于外資企業的隱名中方股東的股權,或者確認了對于內資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外方股東的股權,改變了原企業性質的,工商部門還應對此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對于外貿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外貿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也不能產生對抗或者限制司法審查的作用。[page]
二、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管轄依據及法律適用
有觀點認為,涉外股權確權糾紛應當由我國內地法院專屬管轄,并且應當強制適用我國內地法律。其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首先,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性質屬確認之訴,而非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法律關系或確認當事人相應民事權利的訴訟。上述法律條文解決的是合營或合資企業合同的訂立、履行、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其性質為合同糾紛,將其適用于股權確權糾紛并不適當。其次?上述觀點所援引的管轄依據和沖突規范,根據其文**釋來理解,也只能局限于合營或合作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相對性,不能約束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股權確權爭議人的范圍并不局限于合營或合作合同當事人。再次,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產生也并不一定基于合營或合作合同,還可能涉及外資企業、內資企業,甚至是港、澳、臺、國外公司的股權(當然,在此種情況下,應當著重強調訴訟利益的關聯性。因此?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管轄權的確定顯然并不能完全依照上述專屬管轄的法條來處理。
對于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民法通則中并沒有與之相適應的沖突規范。上述法律條文也并不能完全適于涉外股權確權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 在實務界還有一種傾向于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當事人協商的辦法 來確定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司法管轄及準據法的做法,雖然此種做法也不無道理,但如果當事人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并適用外國的法律,而我國法院對其判決承認與執行都相當困難的情況下,必然會使我國的外資管理處于相當不穩定的狀態。因而,此種做法值得斟酌。
既然如此,應當開拓一種新的思路來確定涉外股權確權糾紛的管轄與法律適用問題。由于涉外股權確權糾紛具有很強的行政關聯性, 如果完全擯棄專屬管轄的原則與強制適用東道國法律的規則, 就不可避免的會帶來一系列的東道國行政機關的決定與法院地國的規則相沖突的后果,而這種沖突必然會危及我國的外資政策與立法,觸動我國的外資行政管理體制。因此,應當將涉外股權確權糾紛作為一種獨特的案件類型,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我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專屬管轄權以及強制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則。
三、法院審查與確認涉外股權的基本原則 靜安合同糾紛律師
法院審查與確認涉外股權必須把握以下幾個要點:第一,應該以實際出資為最終判斷標準,將外貿主管部門的審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作為基本的參酌標準;第二,應當確立司法審查的最終權威,行政機關的審批登記不能對抗司法判決;第三,涉外股權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的法律、法規,全面否認“權力股”、“***股”的法律地位;第四,應當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待技術股、勞動力股、經驗股等復雜多樣的股份存在形式;第五,要注意分辨股權與債權的區別,對名為入股實為借貸的情況要審慎審查;第六,對于“隔代股權”一般不予確認。所謂“隔代股權”,是針對有的企業主張確認對自己子公司再投資形成的孫子公司的股權的情形而言的,在此種情況下,除非依“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剔除子公司的中間環節,一般不予確認。
代理人與買受人惡意串通簽訂的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