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上海遺產繼承公證律師 近來各地不斷就涉臺遺產繼承的有關問題請示我們:由于臺灣當局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的時效為兩年,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去臺老兵的遺產,到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時效屆滿,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不再受保護。為此,現在有不少機構和個人提出能夠幫助大陸的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紛紛參與查找繼承人的工作。有些僅憑臺灣報紙上公布的死者名單,要求公證處為他們出具有關公證書;有些借機斂財,出具假證明欺騙當事人和公證處;有些不了解臺灣繼承的程序和規定,延誤了時間失去了機遇,使本來可以辦成的事情變得復雜化。
根據中央有關領導同志和臺辦領導同志的批示,及中臺辦(1994)166號文件精神,同意海協的臺灣事務法律咨詢中心和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合辦去臺老兵遺產案件,現將辦理去臺老兵遺產繼承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發動和依靠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積極尋找去臺老兵在大陸的繼承人,代理他們申辦公證。
盡快尋找遺產繼承人,及時申辦公證,是這項工作的關鍵,也十分艱巨。要廣泛發動和緊緊依靠各地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發揮他們分布廣、隊伍大、熟悉民情、懂得法律的優勢,盡可能多地尋找有關繼承人。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可以按以下辦法具體開展工作:
首先,根據本通知所附名單及所了解的情況,確定基本線索,分析研究有關被繼承人是否有可能在本地有親屬以及其他基本情況。根據臺灣有關規定,尋找的范圍包括去臺老兵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養親和半血緣親)以及有代位繼承權和轉繼承權的人。
其次,凡有一定線索和尋找可能的,要制定可行的尋找方案,并立即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必要時發動廣大人民調解員,深入基層,調查走訪,查找有關檔案資料。
第三,要將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及時向基層黨政領導匯報,爭取他們的重視和支持,爭取公安、民政、史志、臺辦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協作。
第四,凡經過尋找,可以基本確定為繼承人的,要向他們宣傳領取遺產的意義和有關法律知識、領取遺產的程序和要求,爭取他們的配合。
第五,繼承人確定后,要按本通知所列項目和要求認真準備申辦遺產繼承公證的文件,及時送本地公證處,代理繼承人申辦公證,并按公證處要求作必要的補充、修正。
此項工作時間緊、難度大。凡有一定線索和尋找可能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要集中人力,突擊尋找,作為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申辦公證的時間一般應在8月18日以前。逾期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即不宜再辦理此項事務。
各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要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要向所屬組織宣傳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意義,提高他們的認識,調動他們的積極性。要卓有成效地組織基層的尋找工作。保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與公證機構的配合協調,并積極爭取地方黨政領導及公安、民政、史志、臺辦等部門的重視、支持。此項工作結束后,要將情況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基層工作處于9月5日以前匯總報司法部基層工作局。
二、各地公證處要積極、準確、快速地為已死亡的去臺老兵的親屬辦理繼承遺產的有關公證書。
1、與當地鄉鎮法律服務機構密切配合,認真核實有關證據。對于經調查核實確實是去臺老兵的合法繼承人的,要迅速、準確地出具有關公證書。
2、原則上去臺老兵的遺產繼承公證應按照我部司發[1991]085號《關于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辦理,由于時間緊迫,對于已經死亡的去臺老兵遺產的繼承公證,可予以適當變通。凡是能夠提供死者姓名、性別、籍貫、出生日期、死亡時間、生前住址,以及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與死者的親屬關系等證明文件的,公證處均可為繼承人出具親屬關系公證書、委托書等公證書。由于年代久遠,對于查不清被繼承人父母姓名的,在公證書中可不寫其父母姓名、只寫明父母死亡即可。
3、對于有數名繼承人,而只查找到其中一個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由該繼承人作為共同遺產管理人發表聲明,全權出面辦理有關公證事項并委托代理人申請繼承。待遺產繼承回來后,其他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可由公證處以提存方式予以保管。
4、為了保證遺產的順利繼承和調回,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可以委托以下一些機構和個人:
與此同時,委員們認為,民法典繼承編的修改應當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匹配的、更加細致完備的民事法律制度,為相關民事主體提供更全面的繼承法律保障。
審議中,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成為熱議焦點。草案二審稿第九百零六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對此,委員們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人口平均壽命不斷提高、個人財產和可繼承遺產顯著增加,不僅體現在財產數量和價值上,還表現為財產形式的多樣化、民事主體訴求的多元化,繼承相關法律制度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建議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調整繼承人順序,增加替補繼承制度、后位繼承制度等。
上海遺產繼承公證律師 繼承人范圍不宜過窄
審議中,委員們指出,繼承人范圍過窄,與市場經濟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財產權益不相適應。
“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大小,表面體現的是可以繼承遺產的親屬的范圍,實質上是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特別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尊重。”劉修文委員指出,草案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因此,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越窄、繼承人越少,形成無人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遺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與市場經濟充分尊重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朱明春委員指出,現有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人繼承,財產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草案雖然也提到替代繼承的問題,但如果取消了繼承權人的子女,兒子輩被取消繼承權,他的孫輩是沒有替代權的,“如果法定繼承人擴大范圍就沒有這個問題了。法定繼承人擴大范圍,更有利于私人財產的合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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