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靜安詐騙刑事案律師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二)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四)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各部門協同打擊竊電行為的職責
市經委依法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制止和查處竊電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物價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生產和銷售竊電裝置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有關部門移送的銷售竊電裝置案件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舉報的銷售竊電裝置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銷售竊電裝置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安機關對電力管理、工商、質監等部門以及供電企業提出的預防與查處竊電行為的協助請求,應當予以協助。對電力管理、工商、質監等部門移送的竊電、生產和銷售竊電裝置等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新聞單位負責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各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竊電的后果和危害,積極鼓勵和倡導全社會對竊電行為進行舉報。
電力部門是防竊電行為的日常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用電檢查機構,用電檢查人員應執有合法有效的《用電檢查證》。要積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設備預防竊電行為的發生,加大防竊電的投入和檢查竊電行為的工作力度,加強內部管理防止內外勾結進行竊電。
三、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反竊電領導組,并在領導組下設立由上述單位具體工作人員組成的反竊電聯合大隊,負責日常反竊電工作,并定期向反竊電聯合領導機構匯報工作。
四、設立反竊電舉報電話,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鼓勵全社會對竊電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竊電的,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由電力部門或有關單位予以獎勵。充分發動群眾,給竊電者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環境氛圍。 靜安詐騙刑事案律師
五、供電部門在接到竊電舉報或發現竊電線索時,在依法收集竊電證據的同時,及時匯報反竊電領導機構,由反竊電聯合大隊負責竊電行為的進一步處理,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嚴厲打擊竊電犯罪活動。
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近年來,全國人大、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山西省政府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供電營業規則》、《山西省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辦法》等法律法規。反竊電工作要以上述法律法規為執法依據,對任何敢于以身試法、竊取電能的單位或個人,不姑息遷就,不講情面,不搞照顧,使竊電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七、在全市范圍,特別是一些竊電現象嚴重的地區,統一部署開展幾次大的反竊電行動,適時召開公判公捕大會,對那些竊電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竊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效震懾犯罪,教育群眾,營造依法用電的良好社會風氣。
竊電行為不僅直接給供電企業帶來損失,其社會危害性也不容忽視:一是電能的大量流失,使工農業生產受到極大影響,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阻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二是擾亂正常的供電、用電秩序,造成了電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三是容易使電力設施超負荷運行,輕則導致電壓不穩,影響供電質量,重則燒毀供電設備,危及電網安全;四是人為引發火災事故的發生器,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產財產安全; 五是誘發刑事案件和大量民事糾紛,成為社會一大不穩定因素。近年來,竊電案件呈多發態勢,打擊竊電犯罪工作長期而復雜,有關部門要緊密協同,聯合作戰,發揮各自職能和專業特長,嚴厲打擊竊電行為,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