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刑事好的律師事務所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概念與構成要件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
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或放縱了犯罪分子,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立案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刑事辯護詞包含的主要內容:
①有無犯罪事實;
②現有證據能否“確實、充分”地證明被控犯罪事實為被告人所實施;
③現有證據所能證明事實的具體情況(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事實情況),以及對證據“三性”的辯駁;
④檢方所認定事實中存在的邏輯問題。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⑤關于量刑意見和理由。
二、刑事辯護詞的書寫:
刑事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擔任其涉嫌 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我們仔細查閱了案件所有證據材料,認真閱看了卷宗材料,對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充分考慮:
一、對被告人涉嫌 罪沒有異議,但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角度分析......(具體分析)......其危害后果小于......情形。不論是對XX權利人的侵害,還是對社會秩序的侵犯都很小,,因此懇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根據起訴書表述,被告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根據起訴書表述,被告人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靜安刑事好的律師事務所 供述前后連貫,互相印證,使得案件的偵查始終處于一個主動的環境中。
四、被告人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前科劣跡,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五、被告人的家屬已代替被告人繳納了罰金,并且被告人的孩子只有兩歲,急需母親在身邊照顧,懇請合議庭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對被告人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