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系解除權行使的結果時,為形成權及其行使的問題;合同解除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時,也不是請求權行使的表現。按照我國法及其理論關于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分工,這不屬于訴訟時效制度管轄的領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間,后者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規定。合同解除本身雖不適用于訴訟時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關法律后果則同訴訟時效有密切關系,需要討論。
賠償損失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后段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過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類型較多,何種解除在什么情況下存在損害賠償,需要具體分析。
1、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無此約定時,則無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其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約定的支付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目的而解除,一般無損害賠償,但在因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當事人未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可能存在著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3、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及其解釋,在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時,債務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其起算點為違約責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4、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構成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損害賠償,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新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是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滅時效自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行使時,也就是自債務不履行時起算(王澤鑒:《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0年9月版,第569-570頁)。這個觀點可資贊同。
5、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關于損害賠償的約定,或者雖無此類約定但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存在著損害賠償。因約定而生的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約定的支付賠償金期限屆滿的次日,無此類約定時則為合同解除生效之時。因違約而生的損害賠償,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違約責任成立亦即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次日。
綜上所述,解除合同異議之訴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但是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計算時效,對于一般合同自身的解除并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如果因為解除合同導致違約責任產生的,那么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上海好的訴訟律師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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