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協議離婚律師 離婚協議能否附帶條件?離婚協議書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關于協議離婚應滿足的條件,上海離婚案件律師做如下分析:
1.同意離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有合法的婚姻狀況。
2.協議離婚的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離婚協議的雙方都必須有離婚協議。
4.當同意離婚時,必須為子女的教育作出適當和合理的安排,并且必須達成協議。
5.在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分配給予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首先,雙方離婚的動機和目的應該是合法的,離婚不能用來規避法律和實現其他個人目標。
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于子女問題的協議撫養必須合法,子女的健康成長不能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關于財產問題的協議也應該是合法的。不得侵犯或剝奪任何一方的財產權,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方的財產利益。
法律咨詢:
我丈夫李某在外地工作,最近提出要離婚。我一直與他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我答應離婚,但要求他給我30萬元作為補償。李某同意補償,但條件是離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須與其父母共同生活。我對婚姻已心存余悸,本來也沒想再婚,所以很爽快地與其簽訂了協議。但當我們持此協議去申請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卻要求取消協議所附條件,否則不予離婚登記。請問這是為什么呢?
上海靜安協議離婚律師解答:
你與李某離婚協議所附“離婚不離家”,“女方不得再嫁”等條件,明顯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你們的離婚請求,是理所當然的。如果你確實同意離婚,同時又想得到30萬元,你可以要求把30萬元作為婚姻存續期間你侍候其父母的補償,或作為他對你今后生活的幫助。這個問題就成為雙方離婚時附帶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離婚的條件,再去辦理離婚登記就沒問題了。
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說法,民事法律行為以可以附條件為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為例外;而離婚行為從歸類上應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第一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確定的存續,要么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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