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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時間:2021-05-28 15:56 點擊: 關鍵詞: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條文內容

      第三百三十條 內容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條中的“傳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侵入人體,發生使人體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致危及生命的疾病。傳染病種類很多,可通過不同方式或直接或間接地傳播,造成人群中傳染病的擴散、發生或流行。“甲類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是指鼠疫、霍亂。依據《國際衛生條例》的統一規定,世界衛生組織將鼠疫、霍亂和黃熱病三種烈性傳染病列為國際檢疫傳染病,一經發現,必須及時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我國境內沒有黃熱病。因此只將鼠疫、霍亂列為甲類傳染病。

      本條共規定了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四種行為:“(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其中“供水單位”主要指城鄉自來水廠和廠礦、企業、學校、部隊等有自備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單位。目前我國城鄉的主要飲用水源是集中式。“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的衛生標準。《實施辦法》對集中式供水的衛生標準規定“集中式供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該標準對飲用水的細菌學、化學、毒理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等都作了具體規定,是必須執行的強制性衛生標準。為了防止污染城鄉自來水廠的集中式供水,《實施辦法》還規定“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一般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連接”。“(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其中“衛生防疫機構”是指衛生防疫站、結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蟲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蟲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膚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及與上述機構專業相同的單位。“消毒處理”,指對傳染病病人的排污所污染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被傳染病病原體所污染的環境、物品、空氣、水源和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等都要同時、全面、徹底地進行消毒,即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達到無害化。例如對鼠疫疫區進行的雨淋噴霧消毒、滅蚤和殺鼠。甲類傳染病中鼠疫耶爾森氏菌侵入人體的途徑是多樣的,被感染的病人,由于病變的部位不同、病菌向外界排出的途徑也不同,其對外界環境的污染范圍是廣泛而嚴重的。因此,為消除鼠疫、霍亂病人的排泄物對外界環境的污染,病人家屬、單位必須無條件地接受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這樣做有利于保護病人及周圍人群的健康,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拒絕。(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準許”,指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所在單位領導人員或主管人員明知上述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違反規定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而未采取調離其工作等措施,默許其繼續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但是,對于不知道該人為患病者或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而同意其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不能視為本條規定的“準許”。“縱容”指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員和主管人員,明知其違反規定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不僅不采取措施,而且為其提供方便條件,或聽之任之放縱其繼續從事這一工作。“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試行)》中規定的,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如乙型肝炎患者。“病原攜帶者”指感染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都能隨時隨地通過多種途徑向外界環境排出和擴散該病的致病性微生物,而有可能感染接觸過他們的健康人造成該種傳染病的傳播。因此,必須根據不同病種限制他們的活動,規定他們患病或攜帶病原期間,不得從事某些易使該種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上述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類:1.飲用水的生產、管理、供應等工作;2.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服務等工作;3.托幼機構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業的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與人群接觸密切的工作。(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預防、控制措施”是指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預防傳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或對嚴重發病區采取隔離措施;2.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3.對傳染病人禁止從事與人群接觸密切的工作;4.對易感染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5.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預先接種有關接觸的傳染病疫苗;6.執行職務時穿防護服裝;7.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等。

      依照本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行為之一,同時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主要指造成眾多的人感染甲類傳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本條第二款是對單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是指單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的四項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行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刑,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甲類傳染病的范圍如何確定的規定。依照本款規定,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構成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將傳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我國于1955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衛生部發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補充。1989年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總結了多年來傳染病防治的經驗,標志著我國關于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納人法律軌道。它對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都有重要意義。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可引起各類傳染病的傳播,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嚴重危險。因此,依法打擊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很有必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下述四種情形: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飲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質資料之一。飲用水水質直接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飲用水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就可能引起范圍不同的傳染病暴發、流行。因此,供水單位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檢修等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飲用水的質量,提高飲用水的衛生指標,對于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將至關重要。供水單位,主要是指城鄉自來水廠的集中式供水單位以及廠(場) 礦、企業、學校、部隊等自備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單位。非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應的飲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經消毒處理而直接引取飲用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不屬本項規定之情形。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具體包括下列兩種情形:其一,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其二,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準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結的。《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9條第2款對單位自備水源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的連結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一般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連結。因此,凡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準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結的,亦應視為本項規定的情形。

      2.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為預防和控制甲類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切斷其傳播途徑,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糞便進行消毒處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3條的有關規定,衛生防疫機構是指衛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以及與上述機構專業相同的單位。衛生防疫機構依法享有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權能,任何單位和人員都必須無條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衛生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消毒,是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達到無害化。消毒的對象包括一切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如被鼠疫病原體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物品以及鼠疫疫區內的鼠類、蚤類、嚙齒類動物的皮毛等;被霍亂病原體污染的飲用水、污物、食物、糞便、物品等。本項所稱之“拒絕”應從廣義理解,即不僅包括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未進行任何消毒處理的情形,也包括形式上雖進行“消毒”處理,但敷衍了事、不負責任,未達到衛生防疫機構所提出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消毒標準的情形。

      3.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病原攜帶者,是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是傳染病的重要傳染源,他們隨時隨地都能通過各種途徑向外界環境排出和擴散傳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造成該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因此,《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18條明文規定,對患有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的病人或病原攜帶者應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到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此外,疑似鼠疫、霍亂的病人,在排除鼠疫、霍亂嫌疑前,亦不得從事某些易使核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有關單位或個人若違反上述規定,即屬本項規定之情形。

      所謂準許,是指明知是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而雇用、聘用、任用其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或者未對其采取調離工作等措施,默許其繼續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對于不知道該人為患病者、病原攜帶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不能視為“準許”。所謂縱容,是指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所在單位或者雇用人,明知前者違反規定從事易使讀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不僅不采取措施,而且為其提供方便條件,或聽之任之放縱其繼續從事這一工作。準許或者縱容屬本項規定選擇性的行為方式,二者屬其一,即屬本項規定之情形,可構成本罪;二者同時具備,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并罰。

      4.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此項規定是為了彌補前三項具體規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規定,其外延較廣,包括上述三項未涉及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一情形具體表現有以下諸種:

      (1)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體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2)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3)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4)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的;

      (5)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即進行施工的;

      (7)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后即上崗就業的;

      (9)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10)從事可能導致經血液傳播的美容、整容的單位或個人,未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的;

      (11)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12)未經牧畜醫部門檢疫,擅自將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禽家畜外運的;

      (13)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未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

      (14)未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方式對因患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死亡的病人尸體進行處理的。

      本罪屬結果犯,必須以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即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為必備構成要件。甲類傳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亂兩種。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是本罪危害結果的選擇性構成要件。其中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屬理論中的實害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實害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屬刑法理論中的危險結果(具體危險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上述二種危害結果之一種,并同時符合本罪的其他構成特征,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消毒處理等各項極易使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工作。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論處。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如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四種行為之,并且引起了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其他行為;或者實施了四種行為之一,但未引發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則僅構成一般違法,不構成犯罪。

      二、罪數形態的認定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實際生活中往往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及污染環境罪等發生法規競合。例如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理含有甲類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毒物,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人同時觸犯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污染環境罪兩個罪名,構成法條競合,根據法條競合適用的一般原則,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對行為人予以定罪量刑。

      三、本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

      (1)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或者個人,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只能由個人構成。

      (2)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秩序,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

      (3)主觀方面,本罪行為人對于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的嚴重危險這兩方面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狀態,如果行為人出于報復社會或其他動機,希望或者放任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則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客觀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刑法》第330條第1款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并且引起了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只要求行為達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對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沒有要求。

      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出于過于自信過失的妨傳染病防治罪和出于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行為人都預見到行為可能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而且都不是積極追求、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區分的關鍵在于:前者“預見”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后者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前者主觀上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后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結果的發生也不違背其主觀意志。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3.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50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330條第1款的規定,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來講,“后果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

      1.造成甲類傳染病暴發、流行而大面積傳播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并致多人因感染甲類傳染病而嚴重殘疾、死亡的;

      3.造成其他特嚴重后果的。單位構成該罪,根據第330條第2款,對單位實施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第四十九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證據規格

      第三百三十條 證據規格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過失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疏忽大意的過失的證據;

      (三)證明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證據。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一)證明供水單位供應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行為的證據;

      (二)證明行為人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行為的證據;

      (三)證明行為人準許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行為的證據;

      (四)證明行為人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行為的證據;

      (五)證明行為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行為的證據;

      (六)證明行為人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行為的證據;

      (七)證明行為人“有傳播嚴重危險”行為的證據;

      (八)證明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后果特別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http://m.iseeip.com/Hotspots/dtxw/6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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