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兩個罪名,即“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本條規定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犯罪行為。其中,“以牟利為目的”是指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根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將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權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擅自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倒賣,從而進行牟利的行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四款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可見,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進行隨意買賣。即使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也是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通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和批準才能進行的。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銷售侵權復制品的典型案件,涉案盜版圖書數量和金額特別巨大。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作用,強化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體現了檢察機關打擊侵權盜版犯罪的堅定決心,震懾了侵權盜版違法犯罪分子,為共同保護知識產權和營造規范有序的文化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全社會誠信守法、崇尚創新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2016年6月獲悉該案線索后,保定市檢察院根據《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工作辦法》提前介入本案,指派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官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多次召開案件討論會,指導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查獲過程和調查筆錄予以錄音錄像、對查獲的非法出版物進行鑒定等方式固定證據,同時也建議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并與公安機關就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標準、涉案金額的確定、法律的適用、案件的管轄等問題進行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為該案的成功偵破奠定了扎實基礎。后在保定市檢察院建議下,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該案移送保定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偵查期間,保定市檢察院又多次跟蹤案件進展,引導偵查取證,指明偵查方向,最終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 |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 |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 |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 |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 |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