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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還對雙重勞動關系、派[最新消息 價格 戶型 點評]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5類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明確規定。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而現實中由于相關法律的規定比較寬泛,在形形色色的工傷類案件中,法院也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開始就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研,并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于昨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主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共10條,明確了各種用工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具體解釋了工傷認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并明確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嘉定工傷賠償律師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工傷認定一般是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的,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都是會被認定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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