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勞資糾紛律師 一、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二、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四、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附件一、開除糾紛
1、開除處理決定書;
2、被開除者錯誤事實的證據;
3、開除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企業負責人的意見,職代會的討論決定、工會的意見、及是否書面通知本人的證據)。
附件二、除名糾紛
1、除名處理決定書;
2、曠工的事實依據,勞動者的原始考勤記錄;
3、除名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材料(職代會的討論、工會的意見及是否書面通知本人);
附件三、辭退糾紛
1、辭退處理決定書;
2、被辭退者違紀的事實依據;
3、辭退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材料(工會意見、職代會的審議記錄、是否發放《辭退證明書》)
附件四、辭職糾紛
1、辭職申請書;
2、審批手續、及是否批準辭職的決定書;
附件五、自動離職糾紛
1、自動離職的事實根據;
2、自動離職審批手續及處理決定書;
附件六、勞動報酬糾紛
1、用人單位的勞資部門出具的勞動者的工資發放標準(確定工資的標準、最低工資、工資的形式);
2、工資是否實際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資的事實依據;
3、對直接受理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提供雇傭關系證明、雙方的勞動合同(無合同的應提供付出勞動的數量、及報酬計算的證據)。
附件七、履行勞動合同糾紛
1、因工作內容而產生的糾紛
提供衡量勞動者勞務的數量標準及質量標準及未完成指標、任務的證據。
2、因式用期、合同期限而產生的糾紛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長試用期的證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隨意、無故改變合同期限及單位解除合同的證據。
3、因工資、勞動紀律產生的糾紛(可參照開除、除名、辭退、勞動報酬糾紛舉證)。
靜安勞資糾紛律師 在勞資糾紛案件中,為確保勝訴,原、被告一般應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一、用人單位提交其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合同工,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應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系的證明。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或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五、勞動爭議發生的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材料)。
六、用人單位提供解決爭議的法律依據。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規、參照的規章的名稱及適用的條、款、項、目、若依據是本單位的內部規定,則提供該規定的正本及復印件。